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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2-14 浏览:608 来源: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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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9-13-2023-0002-1 生成日期: 2023-11-21 发文机构: 教育部 国家语委
发文字号: 教语信〔2023〕2号 信息类别: 语言文字工作
内容概述: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语信〔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8次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23年11月17日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精神,建设高质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支持人才产出引领性原创成果,特设立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以下简称领航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航计划是国家语委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组织科研和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居于国内前列、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重点支持其围绕事关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关键研究领域,集中解决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第三条 实施领航计划坚持政治引领、需求导向,瞄准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鼓励人才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推动人才与事业深度融合、相互成就。坚持系统谋划、合理布局,立足现有条件,加强顶层设计,遵循客观规律,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实现对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的全覆盖。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以质量管理保证项目效果,以创新成果引领事业发展。

第二章 设立和申请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语言文字事业重大需求,结合新兴领域和交叉学科,编制关键研究领域指南并定期发布。领航计划依据指南设立个人攻关项目和创新团队攻关项目,项目申报面向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遴选。

  第五条 个人攻关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8周岁,身体健康。

  (三)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已取得突出成绩。

  (四)申请人具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经历。

  第六条 创新团队攻关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团队研究方向稳定、与指南领域契合度高,有可行的项目计划,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团队年龄结构合理,学科交叉性、专业多样性、能力互补性好。依托单位的团队成员数(包括团队负责人)不少于5人。有合理的人才梯队培养计划,中青年成员(48周岁以下)不少于总人数一半。

  (三)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已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服务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成绩突出。

  (四)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科研水平居研究领域前列,创新业绩突出,团队负责人或研究骨干近3年内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研发任务,取得标志性成果并得到学界广泛认可。

  鼓励融合不同专业、学科、领域、单位、地区的力量组建研究团队。鼓励与国外相关专家加强合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并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统一提交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语委科研办)。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包括初步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等环节。

  第九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申请材料和评审要求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形成会议评审方案,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参加答辩。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建议资助名单,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审核把关。经国家语委科研办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任务书内容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国家语委科研办核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创新团队攻关项目不允许变更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应保持稳定。个人攻关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工作的,经现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核。协商不一致的,国家语委科研办终止实施该项目。

  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国家语委科研办提出1次延期申请,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组织安排、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科研岗位的,以及其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及时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备案,终止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语委科研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形的,在项目申请环节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项目已获得资助并实施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语委各类项目。

  第十九条 个人攻关项目和创新团队攻关项目的实施周期均为4年,国家语委每年提供经费支持。鼓励依托单位结合实际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依托单位负责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资助”(Leading projects in key research fields of language funded by the National Language Commission)。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采取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中期检查。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国家语委科研办。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审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国家语委提供评价意见。

  对个人攻关项目重点评估关键研究领域问题解决情况,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场、理论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以及经费使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事业发展情况等。对创新团队攻关项目除参照个人攻关项目的评估内容,同时评估代表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关键研究领域科研水平发展等情况。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反馈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项;验收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语委各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培养潜力大的个人和创新团队,国家语委可通过领航计划给予连续支持。

第六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在支持做好科学研究基础上,国家语委充分发挥项目的人才培养功能,拓展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的成长空间。国家语委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为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在学习研修、调查研究、挂职锻炼、国际学术交流、成果出版宣传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语委相关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工作任务等优先考虑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国家语委建立“传帮带”机制,推荐相关资深专家对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加强指导。国家语委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打造资源共享平台等方式,促进项目负责人、创新团队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协同创新。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在科研条件、经费使用、考核激励、培养锻炼等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创新团队,加大支持力度,优先考虑纳入国家语委研究型基地建设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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