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各单位、教育机构的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培训、自学、考试的顺利开展,加强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培训基地是专为在全国开展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而建立的基层培训考试机构,具体负责:
⒈按照统一的试题组织实施相应的考试,保证考试质量。
⒉受理授权范围内考生报名申请,为考生提供有关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⒊填写成绩通知单,并协助办理《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资格证书》,证书的发放及国家素质教育网考生登记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条 要以各省市大中专院校为基点,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适当发展社会机构授权培训基地。
第四条 建立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培训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司企业单位、中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
2、至少有项目负责人1名、其他管理人员8名。
3、每个项目有2-5名以上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
4、有满足学员培训考试,主要是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培训、考试要求的固定办公、培训考试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按规定购买满足培训和考试需要的资料。
5、有较高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培训基地的设立应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择优设点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向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培训基地应主动维护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的信誉,并于每季度末向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及下季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由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秘书处按有关协议对各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培训基地实行年检,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顿改进;对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的,报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
一、教育培训等级考核办法:
专业等级的考试分为专业技能知识和职业素质知识两部分,每部分满分50分,60分及格。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或网上书面测试方式。高级别考核增加论文答辩或闭卷上机测试。
每考场须设两名监考员并配戴专用监考证,监考员须保证每场考试的公正性、严谨性。
三、证书发放程序:
1.学员填写统一印制的《报名表》;
2.学员参加专业的统一培训、考试;
3.专家委员会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考核成绩确认;
4.专家委员会对学员进行综合评审后,公布合格学员名单;
5.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对上述名单核准后,予以通知学员并公布及备案;
6.本委对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