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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教育部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的通知

 [ 2023-5-8 浏览:758 来源: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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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2023-0012-1 生成日期: 2023-05-04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函〔2023〕6号 信息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发布《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将于5月至9月,在31个赛区举行,共设134个赛项。大赛开幕式将于今年5月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在山东潍坊举行。现将大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和创新,在引领“三教”改革、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赛区要把办好大赛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助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行动措施,严格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规划(2023—2027年)》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大赛“公平、优质、高效、廉洁”。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能力比赛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教育部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一、大赛名称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二、比赛时间

  2023年5月至9月

  三、赛区安排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五、冠名支持

  中国银行以“中银杯”独家冠名赞助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赛事赞助对接工作。

  六、比赛分组

  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七、比赛项目

  共设134个赛项(详见附表1)。其中,中职组42个赛项;高职组92个赛项。试点教师赛赛项14个,师生同赛赛项16个。

  八、报名要求

  1.名额分配。报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队。个人赛每省每赛项参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团体赛每省每赛项参赛队原则上不超过2支;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组队参加中职组比赛且限1队报名。师生同赛由师生共同组队,教师赛选手全部为教师。根据赛项覆盖专业2022年学校数和招生人数,适当调增相应省份参加学生赛(含师生同赛)名额(详见附表2)。

  2.参赛资格。参赛选手为学生的,中职组须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高职组须为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职业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资格以报名时所具有的在校学籍为准;参赛选手为教师的,须为职业院校教龄2年以上(含)的在职教师。同一学校相同赛项参赛队不超过1支,团体赛不得跨校组队。凡在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选手,不能再参加今年同一专业类赛项的比赛。

  3.指导教师。学生赛可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本校专兼职教师,个人赛每名选手限报1名指导教师,团体赛每队限报2名指导教师。教师赛及师生同赛不设指导教师。

  附表:1.2023、202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名单

     2.2023年调增参赛名额的省份及对应赛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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