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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 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3-3-24 浏览:981 来源: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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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2023-0006-1 生成日期: 2023-03-14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职成厅函〔2023〕6号 信息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
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2号)安排,现将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将分领域分批次进行,第一批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开展。紧密围绕人才紧缺技术岗位需求,针对生产制造、测试装调、试验试制、现场管控、设备运维等一线岗位,校企共同培养一批具备工匠精神,精操作、懂工艺、会管理、善协作、能创新的现场工程师。重点围绕校企联合实施现场工程师培养、推进招生考试评价改革、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助力提升员工数字技能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先进制造业领域现场工程师培养的先进经验、培养标准和育人模式。

  第一批拟立项150个合作培养项目。每省份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部省协同推进试点省份可视情况增加2—3个。各省份名额可在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s://zyyxzy.moe.edu.cn/xcgcs/site/login)查看。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每个项目原则上由一所学校和一个企业联合申报,如依托项目为中高职贯通培养项目,申报单位为联合培养项目承担的所有院校与企业。合作企业原则上应为项目管理系统内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每个企业合作院校不超过3所,不得以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与院校合作申报。鼓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市域产教联合体内企业联合申报,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且符合“培养计划”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由项目申请学校在系统中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添加到项目管理系统,并开展联合申报。

  (二)每个项目存续期不低于一个培养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每个项目应独立编班培养,并且有科学的淘汰和动态增补机制,按照由校企共同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学徒在学习过程中及学习期满进行考核。

  (三)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建立管理机制和运行流程、产业导师互兼互聘机制等。

  三、申报程序

  (一)对接需求。教育部发布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合作企业和学徒岗位等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本地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企业协商申报,企业需求信息可以登录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查询。项目管理系统账号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与“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一致,学校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和管理。

  (二)联合申报。申报院校与项目企业双向沟通,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上传合作协议等材料。

  (三)省级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申报工作进行统筹,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和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制定省级支持政策清单。请各省份填报《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汇总表》(附件2),盖章扫描后于2023年7月28日前上传项目管理系统。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人:廖波、邱懿,电话:010-66096722

  项目管理系统技术联系人:朱晓晖,电话:010-57010738

  附件:1.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

     2.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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