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语用厅函〔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发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支撑作用,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语〔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评审竞赛管理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申报类型
推广基地分为综合研究、传承推广、教育培训三个类型。申报单位应把握推广基地功能定位和核心任务,凝练特色优势,统合资源力量,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选择一个类型进行申报。
(一)综合研究类。紧密结合国家语言文字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开展对策研究、政策解读与效果评估,产出有深度、有影响的工作成果。
(二)传承推广类。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推动语言文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三)教育培训类。围绕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培育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能力的人才队伍,开展中西部地区教师、青壮年劳动力等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培训。
三、申报程序
推广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申报并负责遴选推荐工作,每个省份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不占省级名额,但每省份推荐数不超过3个)。
被推荐单位凭邀请码于2023年4月1日至10日期间登录中国语言文字网(http://www.china-language.edu.cn),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版块进入申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申报表。
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于4月20日前报送被推荐单位的《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1份),以及本省份申报推荐情况说明(不超过2000字)。上述材料请用A4纸双面打印,均需加盖公章,寄送至推广基地秘书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二)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发展情况,统筹考虑区域分布、类型结构、申报单位意愿等要素,确保被推荐单位政治可靠、作风优良、特色鲜明、成果突出、管理规范、示范性强,能够积极服务语言文字工作、切实发挥支撑作用、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
(三)申报推荐工作完成后,教育部、国家语委将通过评审考察、综合评议、公示等程序认定第三批推广基地。相关单位须遵守工作纪律,确保第三批推广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五、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语用司
联 系 人:耿宏莉
联系电话:010-66097122
(二)教育部语用所(推广基地秘书处)
联 系 人:姚成
联系电话:010-65592972
电子邮箱:tuiguangjidi@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51号教育部语用所(邮编100010)
附件: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