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素质教育网
查看详情 网上报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站内文章搜索
信息搜索:
按文章:
标题 内容
 
今日导读
· 新一期新时代中小学名师名校长...
· 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中南...
· 教育部部署开展首个全国学生心...
· 教育部部署开展基础教育“规范...
· 教育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举行部区...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个全国...
· 关于做好2024年同等学力人...
· 关于拟同意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
· 教育部关于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
热门文章
小学语文四年级《猫》
《古诗词三首——渔歌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
[论文] 浅谈地方课程、校本课
[论文] 班级管理中实施素质教
“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
《月光启蒙》教案
什么是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特点
《去哪儿买东西》教学
 

 

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2022-11-15 浏览:660 来源:教育部 ]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复制地址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教育部     科技部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公安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政府网     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校长网     中国教育网     人民网     职业技能评审中心    

更多...
  网址:Http://www.chce.org.cn
电子信箱:chinacqec@126.com
国家素质教育网通用网址注册证号20080523132140013
版权所有:国家素质教育网、国家素质教育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 京ICP备12013323号
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以达到最佳显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