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法律效力的说明
1、教育部主管中国人科会素教工委立项,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是中国社会化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三方职业认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的全国性国家级培训认证,不属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具有重要法律责任的执业(从业)人员(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资格认证并设定职业准入)的职业(执业)资格认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规定: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不得自行设置有关职业资格准入或其他行政许可性规定,已设定的要废止。绝大多数职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主要由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按照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自主组织实施。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职业素质等级考试项目,不属于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设定的职业资格准入或其他行政许可性培训认证。因此,是符合国务院政策的第三方全国职业素质资格测评考试项目。
3、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因此,教育部主管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性高素质人才开发与评价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第三方人才培训与能力认证的资质和能力。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人才培养选拔三个认可的原则,即:党政人才重在群众认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这也是社会化的第三方认证证书最根本效力的政策根据。因此,教育部主管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全国高教工委素质教育委员会从职业培训项目之始就广泛联系企业界,不断为企业和出资人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专业人才,本着企业需要、社会认可与国际接轨的宗旨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任何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不能超越法律将本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性规定作为机构设立或从业人员执业的前置条件。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不承认社会化职业培训认证和第三方职业资格证书,将本部门本系统所颁发的证书和资质(非重要法律责任的执业从业人员)作为机构设立或从业人员执业的唯一前置条件,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