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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当前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基本政策

 [ 2008-1-10 浏览:2834 来源:燕大科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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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基本政策

(一)历史延革

  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总的来说,我国职业培训认证领域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组成部分,与商品市场、资本市场等其它要素市场相比计划经济的色彩比较浓厚。历史上,我国对于职业人员的评价大体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人事部与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职称考试,如经济师、会计师等。从1990年开始,人事部为推动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以考代评,职称与实际聘任分离的政策,为职业评价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奠定了基础。

  二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最初被称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针对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中操作岗位的人员,2000年劳动部门在90个职业(工种)推行“准入”做法。但这一部门规章的实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是: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基础,与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自由择业发展的市场经济运行原则不协调,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各种利益,使得职业(工种)之间、地区之间在实施这一部门规章时与政府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相冲突。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2002年国务院分批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增强市场对调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作用,劳动部门的“准入”规章属于清理范围,一些职业(工种)不能再采取“准入”的做法。

  三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在行业主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有关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如国家旅游总局组织的“导游员上岗证书”考试,中国商业技师协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全国营销职业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属于这一类。从历史过程看,职业产生于社会分工,是随着社会经济过程和时代变革而动态变化的,比如现在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职业,10年之前还没有形成,因此职业的产生和形成不是*政府部门去“定义”才会有的。新兴职业将给职业分类增加新的内容。因此,对于大多数职业和工种,特别是尚需开发的新兴职业,其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是行业中介组织在市场配置要素资源过程中要具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职业开发、职业培训和考核,以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要。

(二)新的政策导向

    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的限定有两类区分,一是执业资格,既从业人员开业、独立经营和经纪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具有执业资格的职业一般是指对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和安全有重要法律影响的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独立开业的医生。这些职业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执业资格的限定是为了减轻、控制信息不对称对社会活动所带来风险的影响,减少社会交易成本。二是职业资格。既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条件。可以说,任何职业活动都存在资格起点和职业水平的差异,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一般是由社会认可和接受,并不是由法律进行规定,如果不恰当地区分职业性质,或者过多地由政府权力限定职业资格将会使劳动力资源配置扭曲,反而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就业扩大和职业选择,我国所经历的计划经济的种种现象足以说明这一点。

    为适应WTO规则的有关要求,我国政府将相继修改、出台一系列新的法规,清理和废止一批行政审批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务院就《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与《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法规、规章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要求予以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社会经济活动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具有重要法律责任的执业(从业)人员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资格认证并设定职业准入外,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不得自行设置有关职业资格准入或其他行政许可性规定,已设定的要废止。绝大多数职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主要由专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自主组织实施。

(三)面临的趋势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职业培训认证大都是由全国性的专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如美国的市场营销协会创立的有世界影响的市场营销经理资格认证项目,已成为美国乃至许多发达国家聘用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开放市场、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规范和约束成员国政府行为,在WTO的23个协议、492页纸里,只有2项条款涉及企业,其余均与政府有关。所以“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政府要改变现在习惯的行政管理经济的观念,政府职能将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为此,政府部门将逐步退出培训认证体系,培训认证主体将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与认证将转而由中介组织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必然趋势。因此,行业性组织在职业开发、职业教育、职业鉴定、资格认证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中国加入WTO后,政府的职能要逐步转变,政府不再包揽一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指出:“要继续推进专业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落实用人自主权。注意发挥技术群众团体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大力发挥社团组织的在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大都由全国性的专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自主组织开发,许多专业组织和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已成为本国乃至国际企业招聘人员的重要依据,甚至成为司法界认可的标准,如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ACCA)、加拿大工程师协会(CCPE)等。因此,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评今后主要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来承担

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做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类、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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