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厅[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教党〔2009〕2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3100多万职业院校在校生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关工委是职业院校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各地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关工委组织在职业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切实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大力支持关工委开展工作,为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2.把握对象特点。当前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思想主流积极向上、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但少数学生团结协作、艰苦奋斗精神不足,心理素质欠佳,抗挫折能力较弱。职业院校关工委应认真研究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准确把握工作对象的特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突出工作重点。职业院校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威望、阅历、经验等优势,为加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形成德育工作的合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贡献力量。要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领青少年,引导职业院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突出以诚信、敬业、奉献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要重视文化传承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关爱和心理疏导工作,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4.拓展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实施“青蓝工程”,继续在德育课教学、技能实训指导、校园文化建设、法制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学生党团建设和社团指导、社会实践、职业生涯规划、家庭教育指导、扶贫助困等方面发挥作用,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和工作平台,实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5.完善职业院校关工委组织机构。各职业院校要有现职领导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各职业院校党组织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关工委领导班子和日常办事机构,特别要选配好领导班子和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选派经验丰富、热心关工委工作的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6.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关工委队伍建设。积极联系本区域老龄工作部门,准确掌握本单位本区域离退休老同志情况,打破部门、行业、区域和校际界限,根据各职业院校自身特点,积极组织各行业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参加关工委工作,及时联系新退休的老同志加入关工委工作,不断改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
7.健全关工委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关工委要从实际出发,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关工委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制度办法、保障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络与工作协调,实现关工委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8.加强关工委工作的交流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选树典型,深入挖掘和推广各地各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经验,宣传报道参加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们的先进事迹,为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各地各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定期组织关工委工作交流培训。
9.加强对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职业院校党组织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教育关工委领导班子要有专人分管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扶持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推动职业院校关工委与其他单位关工委工作的交流,积极宣传和推广职业院校关工委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10.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关工委开展工作。各地各职业院校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要及时传达通报有关重要文件和工作,重要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等的专题性会议,应请关工委负责同志列席。学校团委、学生工作部门、德育课教学单位、老龄工作等与关工委工作联系密切的部门要相互协调、积极支持关工委工作,努力形成做好职业院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参加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对承担关工委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返聘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老同志和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充分保护和发挥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的积极性。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