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教育联盟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素质教育联盟由素教工委发起成立,是完全开放的素质教育公益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国素质教育联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中国素质教育联盟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常务会议提议,由全国素质教育工作者、各地研究素质教育的实验区、实验校、素质教育企事业单位、教培机构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理事会隶属于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按照教育阶段及教育方向的不同分为:幼教理事会、中小学理事会、高等教育理事会、艺术教育理事会、家庭教育理事会、创新教育理事会、国学文化理事会、传统文化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团结有志于素质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以及素质教育研究实验区、实验校的领导、校长和老师,素质教育企事业单位、教培机构负责人,学习、研究、推广、践行素质教育思想,推广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及联盟优秀成果,以研究、实践的策略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章 业 务
第五条 设立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校)、理事单位(校)、会员单位(校)。
第六条 学习、研究、推广联盟素质教育思想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七条 实践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取得的优秀成果和经验,形成本地特点。
第八条 开展学习素质教育的经验交流、研讨活动,成果共享。
第九条 开展有关竞赛活动,生动活泼地展示实践成果,有发展、有创新。
第十条 适时举行学术研讨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联盟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理事长校、常务理事校、理事校、会员学校,为各地实验区的教育局、实验学校、教培机构、教育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分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为研究素质教育的专家学者、实验区及实验校的领导、校长、实验教师及教培机构、教育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研究素质教育的成果或过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维护本联盟的管理规程。
(三)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校、理事校,要有研究成果,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能起龙头带动作用,原则上从教育部门认定的“示范校” 和“十二五”期间做得较好的实验区、实验校中遴选。
(四)获得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相关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提交申请书——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本联盟同意下,申请横向联系,举办教师培训班和学生竞赛活动。
(五)申请举办年会和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六)优先申报参加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会议或活动享受税后10%的会务费优惠。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好的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四)理事长单位、理事校要在研究课题中,不断地总结经验,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并交回联盟会员证。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联盟组织的至少一次会议或活动,个人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会,理事长由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
(三)审议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和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合署办公。
副理事长、理事、相关专家、理事单位领导及优秀教师由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发聘书。
未尽事宜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
素质教育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