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科素教工委
素质教育类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人科素教工委(以下简称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民政部备案的国家素质教育学术类社团组织。委员会的学术功能定位是:研究素质教育现象,揭示素质教育规律,探索素质教育理论,指导素质教育实践。为加强中国人科会素教工委素质教育类课题管理,保证课题研究秩序和研究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和帮助学生把握好人生方向,让每一个中华儿女都能获得健康、美好、幸福的人生。
第三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致力于研究素质教育,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努力探索素质教育的理论与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面向全国接受来自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工作者申报的课题,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可选取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立项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制定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指南、管理办法,负责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研究成果鉴定和推广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不同学段素质教育的衔接与协调,中国人科会素教工委素质教育类课题由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术研究部具体负责学校类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接受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课题指南,按年度评审立项。
第九条 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课题类别由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
第十条 课题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课题申报单位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社会教育团体、学校、学校基层部门或某项教育活动的负责单位,要具有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实力,在素质教育方面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影响力。
2、课题负责人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社会教育团体的负责人、学校校长及骨干教师,要具有课题研究经验与业绩,有课题组织和协调能力,在素质教育方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第十一条 课题申批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研究课题,填写《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规划课题申请 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学术研究部。同时,将《课题申请 审批表》电子版发至chinacqec@126.com邮箱
2、经素质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评审核准的课题,由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经评审不能核准的课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申报单位或个人下发不予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络公开展示课题研究资料,加强课题研究过程的激励、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课题,依立项年度建立课题公示栏,公开展示各立项课题提交的《课题申请 审批表》、《开题报告》、《课题变更申请 审批表》、《课题结题申请 审批表》、《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课题资料。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达到研究目的,并取得相应成果,可填写《课题结题申请 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报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申请结题。课题公示栏公开展示的课题资料提供不全,或研究成果有剽窃之嫌的不予结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将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过程性的考察、督促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学术服务。
第十六条 根据课题过程性考核及研究成果,对批准结题的课题将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格次。
第十七条 研究期间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课题管理单位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者,要及时填写《课题变更申请 审批表》,报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历程原则上不低于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九条 每年组织素质教育学术年会,总结交流课题研究成果,对先进单位、个人、优秀成果等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表彰。
第二十条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多个单位承担的课题,需要向参与单位收取课题研究费用的,需向素质教育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收取。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素质教育类课题不得以“课题组”等名誉刻制印章,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为研究课题提供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