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总课题管理办法
1、具备较高水平的教育科研能力,并能发展子课题(或合作学校)的研究机构。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将其命名为总课题组。
2、按照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有关规定,总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总课题组设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经总课题专家委员会审定、课题主持人和领导小组批准,报委员会审批,可设若干子课题。各子课题成立课题研究队伍,在总课题指导下,围绕总课题研究目标和内容开展研究。设立总课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子课题的立项、报送委员会审批,为子课题提供学术指导,负责成果评比及结题评审。包括总课题研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与子课题的联络和与本课题研究有关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协调、安排总课题研究活动等。
3、子课题过程管理与要求:各子课题组应按照总课题组的要求,切实开展课题研究,积极参与总课题组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收集整理好档案材料,完成研究任务,按时结题。(1)子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完善课题方案,组织开题会,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总课题秘书处备案。(2)子课题研究单位应为参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3)子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总课题组秘书处。(4)每年12月中旬前,应向总课题秘书组提交本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研究工作计划。(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子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总课题组审批。①变更课题负责人;②改变课题名称 ③改变成果形式;④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⑤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子课题研究。①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②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③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④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⑤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4、总课题所需研究经费自筹。
5、总课题的研究方向一定符合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研究主题.
6、总课题的研究内容可自选。
7、总课题需定期召开培训会、中期成果鉴定会、年会、成果推广会等学术活动。
8、总课题必须按照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办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9、总课题所有活动需向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报送,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授权后方可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