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考场管理办法
目录
一、考场管理办法
二、考点管理办法
三、试卷管理办法
四、考试管理办法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六、考生守则
七、考场偶发情况处理办法
一、考场管理办法
1、笔试考场要设在安全、安静、通风、敞亮的教室。
2、每个考场门前显亮位置必须张贴本考场考场号、考生准考号起止号。
3、考场内座位必须单座、单人,考桌必须单行排列,桌洞向前摆放。
4、考桌左上角横贴考生座位号码。
5、每个笔试考场建议人数为30人。
二、考点管理
1、各考点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受各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直接领导。
2、工作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
3、小组下设监考、考务、试卷管理、保卫、后勤等工作人员,人数根据各考点具体情况设立。
4、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两名监考员。
5、监考必须由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人员担任。其中一人为主监考。
6、分楼层考试,每个楼层必须配备流动监考员。
7、司铃、保卫、饮水、及存车等后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试卷管理办法
1、各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要设立防火、防盗、防雨水、防破坏的试卷存放保密室,并设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的保管员。
2、各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收到委员会邮寄的试卷后,要认真进行检查(包括密封、包装、损坏等),有问题及时与委员会取得联系。
3、检查无误后,要交保管员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险柜中,加锁封存。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取卷拆封。发现试卷失密、泄密,必须立即上报委员会,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5、考试当天由各考点负责人(二人以上)到各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领取考卷。交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及包装。验收合格,双方签字。
6、运送试卷要专车专人,押送人员在途中不得离开试卷。
7、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按照准考号末两位“01”到“30”的顺序,将试卷、答题卡由小号到大号排列好,缺考及空白答卷不得漏装,袋内答卷要与应考人数相一致。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8、整理好后,由各考点指定专人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由监考员按规定进行装订并密封,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9、由考点主任最后检查后,将密封好的答卷装入袋中,贴好密封条。
10、各考点务必于考试当日17点以前将答卷派专人专车(两人以上)送到指定地点——“员”级别的请于当日寄至所在省份考试区域管理中心,助师级以上级别的请寄至北京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试管理办法
1、监考员必须于考前30分钟准时到考点办公室报到,并向主考领取试卷,当时不得拆封。
2、考前15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完毕。
3、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
4、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考卷数量。开考前5分钟发试卷。监考员将试卷发放到考桌的右上角。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准考号、姓名等内容,不准答卷,待开考铃响后方可答卷。
5、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清点试卷页码有无缺页、检查试卷有无破损、试题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如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员反映,及时解决。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6、监考员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号与考桌上的座位号是否相符,考场核对表的照片、身份证与本人是否一致。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并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汇报,及时处理。
7、开考铃响监考员要核、检查考生填写的准考号,姓名是否一致。开考十五分钟后监考员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填写“缺考”或“空白”,缺考考生的准考号也由监考员填写在相应的位置上。
8、监考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严禁舞弊行为。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将试卷翻放在桌上。此时,监考员应由一人注视全场,一人验收答题卡、试题、试卷及草稿纸,无误后,考生再依次离场。考生不准把答题卡、试题、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如发现有带出考场的,必须立即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9、考场院内如遇偶发事件,应按《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考场偶发情况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0、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全部(包括缺考及空白)答卷,按从小号至大号的顺序排好。
11、考完后,监考员必须检查课桌内部,清查考场,严防将考生答卷遗留在考场内。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2、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布置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作好考前准备工作。
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负责启封备用卷。
5、考试结束后,组织与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6、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六、考 生 守 则
1、考前30分钟,考生凭相关证件:如:《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除必要的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至各种无线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禁止借用文具。
3、考生入场后,必须按号入座,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课桌上方,以便核验。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5、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6、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号等栏目。有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7、试卷一律用蓝或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禁止在同一张试卷上用不同颜色字迹的笔答卷,禁止在答卷上做任何标志。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8、考生遇考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考试期间上厕所应交卷出场,且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10、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七、考场偶发情况处理办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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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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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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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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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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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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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相貌与考场核对表的相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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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将情况通过场外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该科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查明情况,听候处理,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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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会同考生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如确系代考,则取消考试资格,并报告考点主任,同时填写违纪考生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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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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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到试卷后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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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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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换备用试卷袋,考点主考负责查明原因并报告考点主任和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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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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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页、印重,破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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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场外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申请动用考点备用卷,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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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可启用考点备用卷,并按规定填写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将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交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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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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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考生文具出现无墨水等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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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离座位,监考员帮助排除故障,监考员难以解决时,应通知场外监考员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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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应指示考务级准备备用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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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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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考生有抄袭、偷看、传递、夹带、到时不停止答卷等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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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坚决制止,并如实记入违纪考生处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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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情况如实向考点主任报告,考试结束后,将违纪考生处理审批表报省考试区域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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